一、不能注册的英文:
英文的字母构成、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均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如我国国家名称的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等,因此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CHINA”、“CHINAR”、“china power(中华电力)”等,不可作为商标使用。
二、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使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如“CHAIN(链条)”与我国英文名称“CHINA”虽然字母相近,但其英文单词有明确的其他含义,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另外,英文字母经过排列组合后与禁止作为商标注册的名称无关,完全不会令公众误认的,如CRINA(无含义),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2.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
如“中华鲟”是我国特有的古老珍稀鱼类,属于客观存在的实物,因此其英文“Chinese sturgeon”是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或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名称的。
如“AIR CHINA(中国国际航空公司)”、“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中国人民大学)”等。
4.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如果商标注册申请人想要注册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则需要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并提交经该国政府同意的书面证明文件。若申请人就该商标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视为该外国政府同意。
5.商标含有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企业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
如德意志银行作为申请人申请“DEUTSCHE BANK(德意志银行)”商标、新加坡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申请“SINGAPORE AIRLINES(新加坡航空)”,均是可以的。
6.商标所含国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相互独立,国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如在商标“MAESTRO ITALIANO”中,商标申请人CIELO E TERRA S.P.A.为意大利公司,其申请的商标中虽带有意大利的国家名称“ITALIANO”,但“ITALIANO”仅表示该公司所属国,因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