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身份证和委托书就可以。
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 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另外有的地方法院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广西省: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五、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三)系近亲属委托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与当事人存在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推荐证明;
(五)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双方签名的《受委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上述材料,由人民法院随案附卷。
参考资料:象州县人民法院阳光司法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公民代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