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基坑开挖前应作出系统的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控目的、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工序管理和记录制度以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2.2、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
2.3、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应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
2.4、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
2.5、桩身水平位移允许值35mm,周边建筑沉降允许值20mm,地面水平位移允许值20mm。
2.6、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
2.7、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度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
2.8、支撑拆除前后应咨询监测单位有关监测数据,然后根据监测情况确定拆除支撑的顺序或时间。
2.9、监测时间从开挖开始至主体结构施工至地下室顶板,封底及底板施工完成后,可加大监测的时间间距。
2.10、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2.10.1、工程概况
2.10.2、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
2.10.3、采用仪器设备的监测方法
2.10.4、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
2.10.5、监测结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