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及个体工商户核准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已经于2003年的2月27日取消了。依据来源于2003年的2月2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同时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扩展资料: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1、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回收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所需材料:
1、申请单位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请示;
2、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批复;
3、法人代表任命书;
4、使用场地证明,方位图、平面图;
5、安全管理制度;
6、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表》;
7、公安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