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请携带本人居住证,到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名单附后)申请办理,提交近期1寸相片一张,填写《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申请表》。
申请换领的,应交验原居民身份证。未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丢失的,依照《江苏省流动人口居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供相关居住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未满16周岁人员,按规定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办理各项手续。
通过现场审核后,当场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打印核对《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并签名确认,缴纳证件工本费20元,完成申请手续。
信息受理后,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因申请人信息差错、身份无法核实等不予审核签发的,受理点将退回工本费,申请人需回户籍地办理。受理信息经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签发后,由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完成证件制作和核验发放。
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核验并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依照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申请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无锡市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名单
(省外异地受理)
扩展资料
公民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公安机关将按技术标准为申领人免费拍摄数字相片。相片为彩色正面免冠头像。
申领人请勿穿着制式服装,尽量穿着深色、有领上衣,保持面部清洁和本人自然相貌,不能化浓妆、遮盖或改变脸部特征,脸部、颈部可见的非永久性纹身要自行去除,发型不能过于蓬松、不能遮挡双耳和眉毛,不能戴美瞳,不要佩戴过大的首饰或染过于艳丽的彩发。
常戴眼镜的要自备或佩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以免反光或遮挡眼球。
参考资料:无锡市公安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办事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