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赴日本签证规定
工作研修签证 1.技术服务签证
技术服务签证,是指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十二项所规定的几种有关人员的入境签证,编号为4-1-7和4-1-12。按照出入国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中从事教育或研究的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到日本管理企业与外国人做生意的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有营业执照的外国医务人员,到日本各种机构从事研究的研究人员,到日本中小学从事外语教学的外国人,到日本从事技术革新的工程师,到日本从事国际性服务的专家,外国企业驻日本公司经理。
受到日方邀请后,可以在日本从事一定时期的工作。此种签证的申请手续是:
(1)首先由聘请单位向当地入国管理局申请,递交有关证明材料。主要有聘请书、雇佣合同书、证明聘请年限、待遇及聘请条件,并且还要由雇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出具一份担保书,以及能够充分证明聘请单位财政支出情况、纳税能力、创建和发展情况的证明材料。另外,还需要递交受聘者的履历表、国内外亲属关系表。
(2)法务省入国管理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核准后,便发给编号为4-1-7或者4-1一12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3)申请人持日方聘请单位提供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向日本驻华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其中教授、艺术家、外国牧师、新闻记者、投资者和经理、律师和财会人员的入境签证有效期可为半年、一年或3年,其他八类人员可获3个月、半年或一年有效签证。申请就业或工作签证的外国人须具大专以上学历和一定的工作经历。上述入境者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以一同申请入境许可。如果得到批准,就能够得到编号为4-1-15的居留资格证明书。
2.普通工作签证
按日本法律,熟练工人是指那些寻求向在日本的企业或组织提供特别需要的工业工艺或技术服务的外国人。这些行为只限于外国厨师、建筑师、工程师、制造或维修外国产品的技师,宝石雕刻、裘皮手工艺,训兽、石油勘探等。
根据出入国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13项的规定,中国公民可以以厨师的身份接受日本料理店的雇佣,到日本从事烹调业务。签证编号为4一l一13,即普通工作签证。无论是日本人还是华侨经营的饭店,都可以从中国雇佣厨师,一般规定一个饭店可以雇佣1至3名外国厨师。 申请普通工作签证的手续与技术服务签证基本相似,由雇主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的入国管理局申请。
工作签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一年,入境以后在有效期满前,可以向当地的入国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一般能够延期二次,工作达到3年以后,按照规定必须出境。如果原来的雇主愿意继续聘用,或者找到了新的雇主,就可以重新办理入境工作,也可以在出境之前,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新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返回中国后,再向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申请入境签证.
对此类入境者,日本法律只限制入境后的居留年限不得超过3年,并不限制入境次数。只要有人雇佣,并符合入境条件,就可以每隔3年办理一次入境手续。
3.研修生签证
为缓解日本企业劳动力短缺的严重程度,日本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和民间机构达成协议,以有组织有计划地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方式,接纳一部分外籍工人,分配到有关企业,边进修边劳动。这样,即可以帮助外国企业培养人才,又可以补充日本劳动力不足,达到互利的目的。日本《移民控制和难民识别法》规定,赴日海外研修生是指在日本的公共或私人机构学习和获得技术、技巧或知识的人,居留期为1年、6个月或3个月。研修生每周要有固定的时间用来学习语言或其它专业知识,一般为14小时,其余时间为实践研修,但实践研修时间不得超过全部研修时间的23。研修生只从就读机构获取适量津贴,而不领取工资。在过去的几年中,研修生津贴,远远低低于同行业同岗位日本人最低工资标准,最近日本政府已许诺中国赴日研修生可获得按同行业同岗位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的津贴。日本法律规定,不发给研修生加班费、补贴和奖金。
日本最新公布的入境管理法还规定:海外赴日研修生必须是年龄在20至40之间者;研修所学的知识、技术或技能应是研修生在其祖国无法学到的或难以学到的;研修期满归国后的人员应从事与在日研修领域专业有关的工作。
向日本输送研修生的企业必须满足下述条件:
①是外国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或相当于这类团体的机构,如中央银行、国际机构等;
②接受日本企业海外投资的企业;
③与拟派遣并接受研修生的企业有一年以上贸易关系的外国企业或在过去一年中双方贸易额超过1亿日元的外国企业。
在境外资的合营企业中日方股份达到或超过20%的日本企业,而且接受外国研修生的数量与企业原有职工人数的比例是1比20,即企业所招收的外国研修生总量不超过本企业职工总数的1/20。
因公务签证 凡赴日本从事商务活动停留90天以内者,参加友好城市交流活动停留15天以内者,参加宗教活动、体育大会、大学入学考试停留90天以内者,可申请此种签证。当外国公司管理人员需要到日本商谈或签署商务合同时,可获15天至90天的访问签证。凡因短期商务活动希望到日本访问的中国人,应当办理称为"P方式"的签证手续。这个"P方式"是适用于商务、会议、体育、文化、学术交流(包括共同研究)等目的,预定90天以内短期居留的签证手续。只要申请材料内容没有问题,北京日本驻华大使馆或上海总领事馆从申请受理的第二天算起第7个工作日、沈阳、大连、广州各总领事馆在受领后的第10天便可签发签证。
按上述方法申请签证的程序是,由日本方面提供邀请保证书、申请人名册、居留时间表等必要材料,寄给在中国的申请人。申请人将本人护照、签证申请书、照片(两张)以及日本方面寄来的材料,直接递交到大使馆或者总领事馆申请签证,不能由在日本的邀请人等代理办理签证申请。
申请签证,应提供以下材料与证件:
(1)签证申请表(贴照片)2份;
(2)照会或公函2份,应注明访问目的与停留时间;
(3)护照;
(4)入国理由书原本、副本各2份;
(5)身元保证书原本、副本各2份;
(6)日程表原本、副本各2份;
(7)名单原本、副本各2份,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护照号码及发照日期。
以上文件三个只有效。
凡申请因公赴日时,必须递交日本招聘单位的"法人登记誉本"。如日方单位为股票上市公司,不必递交。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或者在日本从事获得报酬的活动以及停留期间接受研修等,就不能按这种方式申请。
亲属移民签证
日本不是移民输入国,而是一个移民输出国。因此,对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历来控制十分严格。目前,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籍侨民约有80多万,其中华人约有13.9万,50%是台湾人,大都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就已经居住在日本的侨民及其后裔。依据日本出入境管理条例、外国人条例等规定,属下列情况者,允许移民日本定居:
(1)日本公民的配偶与父母;
(2)日本公民的子女(一般以未满21岁为原则);
(3)日本公民在国外收养的年龄不满14岁的孤儿女;
(4)日本公民在国外居住而无人赡养的祖父母。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公民,可以申请到日本定居。其中日本公民的外籍配偶,在移民进入日本国土后,可以申请加入日本国籍,但必须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其他日本公民的亲属,到日本定居后,只能取得日本国永久的居留权。
向日本入境管理局提出申请。申请赴日本定居的,必须由日本方面的亲友持有关证件,证件包括:
(1)日本国公民的身份证、住址、出生证书、工作证书,经济收入证书或财产状况证明书
(2)日本国公民与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关系证明书…
(3)申请入境定居者的出生证明书、学历证书、健康证书、无犯罪行为证明书及照片5张等。
日本入境管理局对申请入境人及担保人的各方面民政部进行调查核实,认为符合日本入境定居的条件后,入境管理局将会向担保人及日本驻外使馆发出通知。申请入境定居者接到通知后,即可办理赴日本定居的签证。
对于旅日华侨的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申请赴日本签证,需要提供以下证件:
(1)华侨在日本的居留资格证明;
(2)华侨和申请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3)华侨的经济负担能力证明,如纳税证明等;
(4)经过日本地方法务局公证人公证的生活保证书。
上述文件齐全后,由申请人直接送交日本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经过审查批准后,一般先是发给"观"字或"短"字签证,即编号4-1-4。到达日本后,以申请延期的方式,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经过多次延期后,如果入国管理局认为入境者在居留时间,并无违反居留规定的任何行为,可以取得3年有效的居留期限,也就能够永久居留下去。
具有日本血统或与日本人有血缘关系的人员,例如:日本血统中国籍人、中日混血儿,以及他们的配偶、子女、父母、或是日本人的中国籍配偶等。这几类人员如果能够提
供日方亲属的担保证明、工作录用证明,或者是证明本人在日本出生的户籍誊本等,就可以取得特殊签证。签证上一般注明"特"字和"就"字,许可居留期通常是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直至取得永久居留资格。
过境签证
在日停留不超过72小时,不出机场,有前往国家签证,持有订妥机座联程机票者,免办过境签证。否则仍应申办过境签证。申办过境签证所需时间4天。
申办过境签证的手续:必须提供联程机票(影印件),
填签证申请表2张、交照片2张日方概况照会或公函要求,发给停留3至4天的过境签证。如过境日本去大韩民国,须提供大韩民国方面的邀请信。日方只办一次过境签证,不办去赛班岛的过境签证。
外国人居留日本之(一)
1.外国人登记证明
日本政府对入境的外国人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外国人入境后,凡拟在日本居留超过90天的,必须在入境以后的60天内,到所在市、区、叮、村事务所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
办理外国人登记手续,需要出示本人护照,交付近期二张照片,填写《外国人登记申请书》。经审查手续符合后,发给一份《外国人登录证明书》,证明书记载内容主要有:姓名、国籍、出生年月日、职业、护照号码、护照颁发日期、上陆许可时间、居留资格、居留期限、入境后居住地址、原国籍国居住地址,以及日本的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等。入境居留者,年满十六岁,居留期限超过一年以上的,还需要在登录证明书上印下本人的指纹。以后每五年还要重新申领一次。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是日本政府对在日本长期居留的外国人所颁发的一种身份证明。因此,要求外国人必须随身携带,遇到入国审查官,入国警备官和警官检查,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时,必须出示此证明书接受检查。
外国人登录证明书如果不慎丢失,被盗或者损毁,必须在发现之日起14天内,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或者换发。 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住址、职业、居留资格发生变化,或者发生结婚、离婚、收养子女等事情,应当在14天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凡是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例如未能随身携带证书,或者未能及时申请补发等,将给予一年以下监禁,或者处以20万日元罚金的处罚。
2.居留资格的变更申请
外国人进入日本后,如有正当的理由时,也可以将其原有的居留资格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如持"就学"居留资格的日本语学校学生,在其考入大学或专门学校后,可申请改换为"留学"居留资格;持"留学"居留资格的人毕业后进入日本公司工作,被审查批准后也可以改换为其他相应居留资格。按日本政府现行的规定,原则上各种居留资格都可以互换,但在具体掌握上,持"短期滞在"居留资格的一般极难被批准改换为其他的居留资格。
已在日本居留的外国人,已与日本人结婚者,可申请将原来的居留资格改换为"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但由于近年以假结婚来达到长期在日居留目的的外国人增多,日本入管当局往往对此审查较严。审查的重点是结婚的可信程度,如婚姻是否真实、婚姻能否持续,是否已在同居生活(有合理的原因时也可分居),等等。一旦被认为属于假结婚时,该外国人将被遣送出境。同时,即便取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居留资格,入管当局也往往在第一次只给予该外国人6个月的居留期限,以观察婚姻是否稳定,如婚姻状况持续下去,到时可以延长居留期限,一般经过3年后没有变化,就可改换为"永住者"居留资格。
变更居留资格,并非所有的入境者都能按照自己的意愿改变原来居留资格;按照日本入境管理法规定,只有以下几种居留者,才能申请变更居留资格。
①4-1-5居留资格,即商务、贸易人员。
②4-1-6和4-1-6-2居留资格,即留学生和技术研究生。
③4-1-7居留资格,即教授、讲师、专家等。
④4-1-8居留资格,即科技、文化和艺术交流及表演者。
⑤4-1-10居留资格,即宗教活动者。
⑥4-1-11居留资格,即新闻记者。
⑦4一l一12居留资格,即特殊的技术人员。
⑧4-1一13居留资格,即熟练劳动者。
⑨4一l一15居留资格,上述入境人员的家属。
改变居留资格需要具备的手续:
(1)填写《变更居留资格申请书》,由入国管理局提供,一式二份。
(2)申请理由书,即说明要求改变居留资格的理由。
(3)申请从事新居留资格活动的必要证明。
申请如获准,入境管理局就在申请者的护照上加盖"变更许可"章,注明新的居留资格和居留期限。
外国人居留日本之(二)
3. 日本取消对外国商务人员的居住限制
过去,日本法务省曾以规定"外国商务人员在日本的逗留期限,以5年为上限"。也就是说外国商务人员只能居住5年。1998年1月 22日,法务省取消了这条规定。从此,外国商务人员可以不受5年的居留限制,不必在日本逗留5年后,必须回国一年才能再回日本工作。法务省声称是应外国商务人员的迫切要求改变这一法令的。现在外国的商务人员可以持续地在日本工作。
4.延长居留期限
居留于日本的外国人原则上必须遵守在入境检查确定的居留期限,超过了这个期限,就不能继续在日本居留。需要继续在日本居留的,可在居留期届满前,向入境管理局或其办事处提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这就是居留期限的变更。
除持有永住权和"外交"、"公务"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外,其他外国人的居留资格都规定有一定的居留期限,期限分15天,90天,3个月、6个月、1年,3年等六类。如"短期滞在"居留资格(给予观光、探亲、参加比赛、联系业务等人),只能给予15天或90天的居留期限,"研修"资格分别给予1年、6个月或3个月的居留期限,"投资.经营"资格分别给予3年、1年或6个月的居留期限,等等(表2-1)。
在日本居留期间,如果未能在许可的期限内出境,可以申请签证延期,即所谓"居留期限更新"。日本入境管理局对短期签证持有者,特别是中国公民限制得比较严格,一般不予延期。但是如果入境者确实有特殊的理由,不能按期离境,在出具已定购的国际机票或者其他有力证据的前提下,入境管理局也会同意延长居留期限。一般以一次为限,通常在护照上注朋"出国准备期间"或者"不再延长"等字样,给予15天或30天的延长期限。
申请延长居留期限,需要履行下述各类手续:
(1)填写《变更居留期限许可申请书》,申请书由入国管理局提供,一式二份。
(2)申请理由书,由本人书写,没有固定格式,说明自己的现有居留资格和想要延长居留期限的理由。
(3)变更居留期限的必要证明。例如4-1-12和4-1-13二种居留资格申请延期,需要提供聘用机构的招聘书、证明招聘期限、待遇及其他招聘条件的材料,技术或技能证明书、经历书等。
(4)身元保证书一份,此种证明由保证人出具,写明承担申请人在日本继续居留期间的生活费用和回国旅费。
(5)反映保证人担保能力的证明,比如保证人的在职证明和纳税证明。
如果得到批准,入境管理局便在申请者护照上加盖"居留期限更新许可"印章,注明居留资格和允许延长的居留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