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废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扩展资料
第一步:核实无误后点击【打印】,会自动生成预览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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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作废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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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