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房产证,公司不更名,但是公司股东变更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转让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三)因企业被收购、兼并或者合同,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分立是指一个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法人或者新的组织。《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房屋合并是指房产权利人通过企业兼并、合资经营、以房价人股等方式将自己的房产转移到新的或者另一企业法人单位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对股权变更、股东变化、名称变化应如何办理登记?就股权变更、名称变化而言,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因股权的转让而改变其法人资格,公司名称变更也不导致公司实体的改变,它并未因上述要素的变更而发生改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中明确,由于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因此,对因股权变更或名称变化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直接办理房屋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