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案例分析题,关于招投标的
不妥处:1、属于国有资金有主的项目(国债项目),必须采用审批制(我国目前三种: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2、招标法规定邀请招标必须三家及以上,本案例只有二家是不妥的;3、标底属于施工图预算的一种形式,案例中未交待,工程预算谁做的,标底谁编制的,这理的工程预算是否指的是已批准的工程概算,如是概算是不能超的,如超了是要重新报审批单位审批的,如超过10%则需要说明原因的;4、建筑法中规定,禁止工程转包,本案例转包是不妥的;5、被转包的单位没有施工资质就更允许了;6、评委七人,本系统的只能有2人及以下,本案例招标人代表2人,本系统专家2人,共有4个,超出了招标法的规定;7、根椐最新规定,资质的审查必须要由评委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