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前业主承担,物业公司可以继续起诉前业主欠物业费。
转让房屋时遗留的欠费问题,从法律上讲,应该与房产买受人无关。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是两者之间的问题,不能涉及第三人。
由于原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并没有涉及后来的买房人,所以新业主没有义务支付该部分物业费。
在维权的过程中就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欠缴的物业费应由原房主承担,比如中介的证言、和原房主的通话聊天记录等。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相关规定,对于原房主的违约行为,可以要求他继续向物业公司清缴物业费,并对因其迟延支付物业费给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你还有中介公司对该笔物业费作出担保的相关证据,也可以要求中介公司支付该笔物业费。
最后,因欠缴的物业费数额并不是很大,建议双方还是积极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依法维权。
《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扩展资料:
由于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通常会忽略诸如物管费、水电费的结算。为了避免这类纠纷的发生,在购买二手房时,除了确保房屋质量外,一定要先查清原业主是否拖欠费用。
而为避免纠纷,原业主如尚有欠费未结清,最好结清之后将缴费情况告知买房,以免交易后期由此给自己带来的不便。另外,为了核定责任方,双方可在收据或者在合同上写清楚。
首先,是维修基金的结算与更名。由于房屋交接时可能会遇到卖方尚未缴付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部分已经使用的情况。由于买卖合同中约定不明确,卖方可以认为维修基金是“送”的,未缴部分或不足部分当然由买方自行缴付。
而买方也可以认为,卖方应当足额缴付后,再将维修基金移至买方名下。因此,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维修基金的结算数额。
其次,水、电、煤、电话、物业管理费等生活费用的结清手续。这类纠纷在房屋买卖中经常出现,由于双方疏忽,没有在房屋交接时对日常生活费用进行结算,等买方入住后,收到上述账单时,才发现卖方欠缴大量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