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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00至12:00,中午休息2小时,14:00至16:30 节假日除外, 周六日休息,有值班员。各地区略有不同。
派出所办理户籍业务须知
出生登记
一、需要提供的审核证明材料
(一)婚生婴儿(含超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计划内生育的可以提供《生育证》。
(二)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或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出国、出境公民在国外、境外所生子女回国落户
1、国外、境外的出生证明原件和翻译件;
2、婴儿父母户口在国内的,提供婴儿父母《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婴儿父母均不在国内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婴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四)弃婴
1、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函件;
2、社会福利机构的《集体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