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消协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并不是单一的,消费者权益既需要具有一定行政强制色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同时也应当鼓励和支持民间消费者维权组织共同参与,更好地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
2、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是因为消费者协会这个名称很容易引起误解,实际上消费者协会实行的不是会员制,没有会员,不收会费,与一般的社会团体有本质不同。
3、消费者协会由政府发起成立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组织,从事的是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方面的工作,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着政府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承担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能。因此,消费者协会这一称谓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更妥,更能够体现其公益性职能。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参考资料来源:中新网—全国人大常委:消协应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法制网—常委委员建议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