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什么时候禁止使用

2020-09-21 财经 150阅读

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根据新修改的《商标法》第14条,“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在2014年5月1日之前,中国驰名商标,是不少企业的宣传点之一。

中国驰名商标(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

设置该称号的目的,第一是对该商标加大法律保护的力度,第二是给予一定的政府支持。

但是,不少企业在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后,其广告宣传、产品包装上,都出现了该字样。中国驰名商标成为了这些企业的产品,进入市场的另一种通行证。

此外,不少企业获得该称号的目的,变成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上述做法,都违反了我国设立“中国驰名商标”的本意。

拓展资料

禁止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做为宣传口径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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