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由全国人大代表组成的,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集体行使最高国家权力。依照我国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的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每届任期为5年,即从每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全国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补选代表的任期从补选产生之日到本届人大任期届满为止。
现行宪法和《全国人大组织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有:
1.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权利;
2.提出人事罢免案的权利;
3.提出质询案和进行询问的权利;
4.在全国人大召开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追究;
5.在大会开会或闭会期间,非经许可,不受逮捕和刑事审判;
6.对围绕人大审议议题及有关内容,有视察的权利;
7.在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职务的时候,国家和社会应根据实际需要为代表提供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行使职权,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政协委员(包括全国政协委员和地方各级政协委员)的权利主要有:
在本会会议上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及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本地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参加人民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研究。
政协委员的义务主要有:
遵守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的决议。政协委员如果严重违反人民政协章程或人民政协会议的决议,由本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撤销其参加人民政协的资格。如果不服,可以请求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