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荣誉称号是由中央军事委员授予个人和单位的具有光荣名誉性质的名称。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单位或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对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荣誉称号为最高奖励。
第十四条、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个人,分别授予三、二、一等功奖章。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个人,由军区级单位批准的,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的,授予一级英雄模范奖章。对获得三、二、一等功奖励的单位颁发奖状;对获得荣誉称号奖励的单位授予奖旗。
第十五条、对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义务兵,可以提前晋衔。对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可以提前提高衔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军官,可以提前晋衔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对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文职干部,可以提前晋级别等级或者提高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
扩展资料
中国人民解放军处分的项目: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者降衔、撤职、除名、开除军籍。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下士;对上士、三级军士长实施降衔的同时降低士官等级;降职或者降衔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除名不适用于士官。
第八十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撤职、开除军籍。依次以警告为最轻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重处分。降职(级),即降低职务等级(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文职干部级别)。
第八十一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累计8日以上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干部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级别工资,从翌年1月起,停止定期增资1年。
参考资料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