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和非法转包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分包不经发包方批准,造成违法分包。实际操作中,由于分包管理不严格,合同法的意识不强,大量的分包均没有经甲方许可。许多承包商因为专业分包的存在,认为所有分包都是正常合理的,即便不是所有分包都合理,土建等非主体结构分包应该没有问题,而且对于分包认为甲方应当知道,不存在违法的问题。所有的工程建设合同文本一般都有“本工程不允许分包、转包或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分包”等规定字样,但许多人对此熟视无睹。例如,某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由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并负责承建,标的额1.4亿元。该建设集团公司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该工程分包给16家分包商,涉及分包金额4000万元。该工程甲方在有现场代表、委托了监理的情况下,对承包人的分包行为失察,以包代管,也没有尽到监管责任,最终造成了工期延误,耽误了生产。 二、分包商选择不规范,资质审查不严。许多承包人对于分包项目的分包商的选择缺乏竞争机制,基本没有再招标,多数选择推荐谈判方式,随意性很大,分包商不具备签约主体资格的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某工区土方量28万立方米爆破开挖拉运工程,由蕲春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分包,标的额520万元,该公司注册资本金50万,而签订合同额520万,几乎超过10倍,明显违反建设部关于公司不能承揽超过注册资金5倍的合同额的规定,而且该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营业执照也未经过年审,合同档案里也没有建筑资质证。该工程由于具体施工人资质不到位,装备不能满足需要,引发了质量问题。 三、已分包工程涉嫌再分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分包后不能再分包,但由于实际工程量大,许多队伍中标后,由于没有足够的人员满足工程建设,存在已分包工程再分包的可能。既有可能分包土建部分,又有可能分包主体工程,既有可能分包给个体户,又有可能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例如石化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某建设集团公司中标后将部分工区内土方爆破开挖拉运工程分包给自贡市某有限公司,该公司又委托南方某建筑集团公司个人具体负责施工。该工程后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经济纠纷。 四、主体工程违法分包。有的单位不但分包土建等非主体工程,而且分包线路安装等主体工程,构成违法分包。例如,某网电钻机供电工程,某局在中标后,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分别与四川某送变电工程公司、重庆某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将此工程关键线路部分进行了分包。 五、肢解工程以分包名义转包。例如,石化某建设公司承建的地下管网工程,合同额550万元,合同约定不允许分包或转包。该建设公司在无发包方任何批件同意的情况下,将该工程全部肢解分包给了5家单位,自己没有一点工作量,而且认为只是专业分包问题。最后发包方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六、整体工程非法转包。某石化地面集输道路改造工程,由于道路坡陡路滑,路面毁损严重,经内部推荐,由某建设总公司负责承建,合同标的额170万元。后该公司由于内部人员不足,和新疆某建设集团公司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负责建设该工程,工程内容完全相同,属于整体转包。 此外,工程建设中还存在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以劳务分包掩盖工程分包的现象。例如某通信基站工程,承包人石化某建筑集团公司分包给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包含了工程建设的全部内容,合同中所附的工程量计价清单,约定的是工程项目定额的综合单价,而不是劳务的人工单价,明为劳务分包,实为工程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