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扣押学生学籍,不给学生转学是不合法的。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二、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三、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四、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五、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六、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七、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学校扣押学生学籍,属于上述第六条: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情形,学生可以去教育局要求学校责令改正。
扩展资料:
学生转学的学籍规定:
一、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二、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三、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四、学生转学或升学后,转入学校应当以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基础为学生接续档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