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会计准则下工会经费,教育经费是不是可以不用计题了
[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后对于“三项费用”的处理:
以前,企业的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1.5%计提,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计税工资为基数按上述比例计提,超出部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的其他要求在这里就不说了)
在新通则、新准则和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之后,
A.职工福利费:
会计上,企业的福利费不再按工资总额14%计提,原来需要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支出在实际发生时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和“管理费用”等科目处理(如果企业未执行新准则,那就不需要用上面两个科目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在“《企业财务通则》(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第四十三条中只提到了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但实际上福利费的用途不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它还有其他用途)。然后在“财政部关于施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2007年3月20日发布)”中提到了“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税法上,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条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后,对于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分析以上规定,我的理解是:
9 j5 i/ B0 r+ g. B, q6 X(1)职工福利费的计提在会计上已经取消了按照工资总额14%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可以一点都不提,也可以根据需要自定比例提取。 "(2)由于2007年是新旧通则、准则、企业所得税法衔接过渡的一年,所以要求2007年提取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对于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的处理参见前述财企[2007]48号文。
(3)对于2008年是否提取职工福利费,我认为企业暂时先不要提取。原因有二:第一,如果从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来看,职工福利费也应该按照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金额且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部分税前扣除,那么即使企业提取了,到了年底没花完也要调整纳税,所以不如从年初就不提取。第二,如果现在还提取职工福利费,就与财企[2007]48号文的精神冲突了,并且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另外,如果上述理解成立的话,职工福利费的其他用途支出在实际发生时也就应当直接通过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计入相关的损益科目(这么做的前提是应付福利费(或应付职工薪酬)账面余额为零)。※顺便再说一句,如果企业现在还有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余额,最好在2008年全用完,否则很可能到了年末要求企业调整纳税。
B.工会经费:通则上原文: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例提取并拨缴工会。
新税法上原文: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8 k3 U7 l" q0 Z- t7 U
★注意这里说的都是“拨缴”的!C.职工教育经费:
◎对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上的原文是“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在这之前,2002年的“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要求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之后,在2006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对“国发〔2002〕16号”进行了重申,并指出“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然后,又在2006年9月8日发布了“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中将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同时明确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必须为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并且比例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的2.5%。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颁布施行以后,这一税前扣除规定就变为了“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那么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应该怎么做呢?
A综合以上,我认为现在的职工教育经费也可以不提取,直接在发生时使用;如果提取了,那么到年末没有用完也要调回来,调整纳税。在年末汇算清缴时,对实际支出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