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楼,一下是我的意见。健请采纳OUO
我害怕看见这样一双眼睛,稚嫩的眼神里透出荒凉与绝望,我害怕看见这样一个身影,矫健的身姿被沉重的镣铐禁锢;我害怕看见这样一个灵魂,走在少年的花季里却只能透过铁窗仰望一角星空。我痛心,一个花样年华的生命就这样消沉,我迷惑,一朵含苞欲放的蓓蕾怎么会结出罪恶的果实?
青少年宛如初升的太阳,是祖国与民族的希望,也是新世纪的接班人,肩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少年强,则国强;少年雄于地球,则国雄于地球。我们这一代的成长,关系到民族的兴衰和国家的存亡。而青少年犯罪,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他们不仅亲手葬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令父母亲友哀伤悲痛,而且扰乱社会治安,给人们生活笼上阴影。更有甚者,为了区区小事,竟扼杀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制造一起起惨绝人寰的人间惨案。
青少年犯罪的状况在我国不容乐观,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立案一直较高,约为65%,居高不下。而14—18岁的花季少年成为违法犯罪的高发年龄阶段。
“人之初,性本善。”这些天真少年曾经天真无邪,如同一张白纸,他们的人生坐标为什么变得如此扭曲?人生最暗淡的一笔来自哪里呢?他们为什么要触法律这条危险的高压线呢?
一方面,青少年是人生中的黄金阶段,是人从一个幼稚懵懂的儿童向理智的青年的过渡时期。因此,这个年龄的人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翻天覆地的巨变:热情中藏着冲动的鲁莽,幻想中包含着叛逆和迷茫,虚荣心、求知欲、自尊心都在这一时期急剧的膨胀。正是由于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对外部世界的抗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做出越轨的举动。
记得浙江金华亲子杀母的悲剧吗?母亲的望子成龙,儿子的忍无可忍,竟酿成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惨案。母亲的苛刻与现实的残忍使徐力的最后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我无法想象,他是怎样将生他养他的亲生母亲砸死在血泊之中;我无法想象,他是怎样在母亲背后举起冰冷的榔头;我无法想象,那位母亲最后的目光充满了怎样的不解和绝望——母爱是生命中最温暖的阳光,倘若他是知法懂法的少年,他怎会不懂得用何种方式解决与母亲的矛盾和代沟呢,又怎会如此冲动夺取自己至爱母亲的鲜活生命呢?只有与法同行,才能为青少年不平衡的心理和懵懂的世界观指明正确的方向。
其次,由于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加之青少年辨别是非的能力很差,对这个大千世界充满了好奇心,具有模仿力。武侠上的飞檐走壁,侠肝义胆,江湖义气,被他们诠释成拉帮结伙,斗殴滋事;影片中武艺高强、气盖四方的孤单英雄,被他们演绎成亡命称霸,为所欲为。在这种强烈的物质欲、报复欲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树立了“哥们义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拉帮结伙,危害一方,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忘不了沈阳网吧前的那场惨案。虽然沈阳实施了“上网实名制”,以杜绝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但这种限制阻挡不住某些少年如痴如狂,火烧火燎的欲望。在一个仲夏的深夜,夜里的寂寞掩盖了白日所有的喧哗,凉爽的夜风酝酿着熟睡的人们的好梦。然而一家网吧前那一声撕心裂肺的惨叫,撕碎了人们安谧的梦,划破了夜的沉寂和宁静。由于上网与人发生口角。两名十几岁的花季少年竟恶语相加,扬言报复,并聚集自己的狐朋狗友大打出手,许多青少年为显示自己够哥们义气,为人仗义,也加入了这场与自己毫不相干的斗殴事件上。撕打之中,一片刀光闪过,一名少年的前胸被猛刺两刀,他惨叫一声栽倒在地,倒在了一片血泊之中,终因抢救无效离开人间。一个花一样的生命就这样夭折,无不令人叹息与惋惜。若没有法律的同行,这样的故事又会发生多少,若没有法律的同行,青少年何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友谊观。只有法在心中,才能摈弃这种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去实现自己生命的价值。
另外,生活在家庭阴影里的孩子,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没有父母的关心、体贴、爱护、管理和教育,只有父母粗暴的打骂和虐待,冷漠的表情和言语。这一切都给子女的身心造成伤害,许多青少年因此变得孤僻、抑郁、自卑、冷漠、任性、因为一点不快就对他人产生仇恨,肆意报复。
记得北京“蓝极速”网吧内那场熊熊大火了吗?九名大学生和中学生在这场飞来横祸中殒命。九条鲜活而充满朝气的生命啊,就在无情的火舌吞噬中化为灰烬。可谁能想到,这是一场蓄谋已久的报复。两名纵火犯竟是不过是十三、四岁的男孩!是他们制造了这场惨不忍睹的纵火案,扼杀了九条活生生的生命啊!据悉,这两个男孩的父母离异。缺乏家庭管教的他们心里脆弱,以至与网吧服务员发生口角,便无法承受,遂购买汽油纵火。没有法律的同行,青少年难以走出家庭支离破碎的阴影,没有法律的同行,青少年不能正视生命中的挫折与伤痛。
其实,违法犯罪都是平时不良行为诱发的,从违反校规校纪,小偷小摸,小打小闹发展为违法犯罪,其间没有不可逾越得的鸿沟。只有防微杜渐,从小事做起,才能真正做到与法同行。于善者,法可视为无形、透明的;与逆者,法律永远缠着你,跟着你。法律,若你善之,好;若你逆之,后果难测。与法同行,可时刻审视自己的行为。
而青春,又是一个永远绚丽的词汇,它的灿烂令许多词汇贫血。它应永远是湛蓝的天,浓绿的草,芬芳的花,和美丽的心灵相缀而成,任何笼罩在它上空的阴霾都是不和谐的,更不必说那幕幕惨剧。青春,是一个充满梦与理想的季节,它的蓬勃朝气应将知识的圣火点燃,而绝不能触法律这条高线。因此,在追逐梦想的道路上,我们需要与法同行。
与法同行,让我们懂得岁月之短暂,生命之宝贵;与法同行,让我们走出冲动与鲁莽,变得沉稳而理智;与法同行,让我们摒弃脆弱和梦动,变得茁壮与坚强;与法同行,法如灯塔,为生命的航船指明了航向,让我们向着光明不断跋涉。
青春,沐浴在法制的阳光下,折射着生命的美丽光芒。与法同行的我们,必将走出一道属于自己的亮丽风景。
以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为己任
以人性化为指导,全心全意做好青少年的维权工作
“少年强则国强。”但是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环节却相当薄弱,导致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另一方面,青少年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也不知道如何维护。王军认为,改变这种状况,挽救迷途青少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在本所研究成立青少年维权小组时,作为团支部书记的年轻律师王军,自荐担当了青少年维权小组组长的重任。他指出,青少年维权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作,但不论多么复杂,青少年维权工作必须人性化,必须关爱他们;在处理青少年犯罪问题上必须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方针。
几年来,在“人性化”思想指导下,他带领全所首先从教育入手,组织全所20名律师到驻泰大学、中学、小学、中专等10余所学校讲授法制课,广泛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听课人数达数万人,从而增强了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的自觉性,这对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了重要作用,受到了广大师生的好评。
事前预防在教育,事后的挽救则在于辩护和感化。为此,王军从关爱犯罪青少年出发,从分析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入手,采取“以情动人”的辩护方式,取得了很好的维权效果。例如,在张某抢劫罪一案中,王军为张某辩护。他接受委托后,发现张某6岁时父母离异,后因此辍学而流浪街头。2004年11月至2005年5月刚满16周岁的张某伙同其他不满18周岁的少年对某校学生实施多次抢劫。在看守所里,张某为其再婚的母亲写了一封“血泪信”。信称:“妈妈,你走了,我16岁了,我坐牢了!但我很想你,我好后悔呀!”王军受托后分析认为,张某的犯罪与父母离异直接有关。王军在充分分析张某犯罪原因的基础上,将“血泪信”中的张某与父母合睦下的幸福孩子作了比较后,发表了动情的辩护词。听完王军的动情辩护,听众泣不成声,法官也为之动容。后人民法院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再如,未成年人乔某故意杀人一案,泰山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乔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王军作为乔某的二审辩护人出庭辩护,认为乔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泰安中院采纳了王军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乔某为寻衅滋事罪,由十年有期徒刑改判为四年,从而有力地维护了乔某的合法权益。
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村剩余青年劳动力迅速涌向城市务工。于是,做好进城务工青年的维权和法律服务工作就成了“维权”的重要内容。为此,在泰安市团市委的协助下,王军与王元成(现为全国人大代表)一起,于2001年在泰安共同倡导并开办了“进城务工青年服务热线”,由王军组织的19名律师团队专门为进城务工青年免费提供法律服务。这不仅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对维护进城务工青年的合法权益起了重要作用。
王军关爱青少年、进城农民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迹,赢得了社会广泛赞誉,受到了全省广大进城务工青年和各级团组织的高度评价。对此,齐鲁晚报、齐鲁电视台都作了采访和报道。王军因此而被山东省律协选定为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委员,被泰安市团市委聘请为“进城务工青年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