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不能能在公司章程中设置一票否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为一人一票。
《公司法》不允许股份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和股东行使否决权。有限责任公司是开放式公司,需要更加重视公共利益的保护。组织结构投票机制的运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不得自由同意。因此,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中设立“一票否决权”缺乏相应的理论依据。
二、控股34%就可以有绝对的否决权,而不是51%。
自决定重大事项的公司股东大会要求超过三分之二的所有股东投票赞成这一决定,所以应该有一个绝对的否决权,个人应该持有的股票数量超过或等于三分之一(例如34%)。在实践中,只有持有公司三分之一以上的股权,才能安全地控制公司。
第四十三条公司的法律规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司,以及决议合并,分裂,解散或变更的形式必须通过公司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出席会议。
扩展资料:
控股67%,相当于100%的权力。
每个商人都知道,他拥有的股权越多,他的控制权就越大。通常,我们将67%以上的所有权称为“绝对控制权”,因为它代表了三分之二的管理层投票权。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因此,“三分之二”投票权是一个非常有吸引力的比例,代表着管理层难以撼动的决策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