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营业执照正副本丢失怎样补办手续

2020-10-07 财经 223阅读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遗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必须登报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当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毁损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换。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申请补领。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遗失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登记挂失。不报告、不挂失的,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如何执行法院要求给承包人补发营业执照问题的答复》规定: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下,在报刊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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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规定看,除个体户外,其余各类企业营业执照遗失后,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物上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申领。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未明确是否要登报申明作废,但农民专业合作社系企业法人性质,因此也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
由于上述法规都未明确媒体或刊物申明时限,自刊登申明作废即日起就可申领新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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