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在先原则

2023-05-17 综合 23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相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以简称申请人)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不断增加,申请进行商标注册的比例越来越多,注册商标对商标权人的作用和影响越来越大,目前,在个别大企业中,企业注册商标的价值经相关部门的评估,已超过亿元。但在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很可能会遇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瞎盯者服务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此情况下,商标管理部门将会给先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事宜,而驳回后提出的申请人的申请;如果是同一天向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则受理最先使用商标申请人的注册申请,我国《商标法》的这一规定一般被称为申请在先原则。
  按照我国有关商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对申请在先原则也有一些特殊的规定,其中包括:
  1、申请在先原则所指的申请日期,是指当事人向商标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的日期。其中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递交的,以申请文件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管理部门实际收到申请文件日期为准(但申请人能提磨灶和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2、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且同时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在商标管理部门指辩蠢定的期限内进行协商,如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时,商标管理部门将通过各申请人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3、如果各申请人是同一天申请,但某一申请人享有申请日优先权的,应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日期视为申请日。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优先权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1)在国外第一次申请的商标在我国申请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就某一商标已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按照该申请国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将申请人在外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2)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使用商标时,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在我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该商标,且在六个月内,申请人就该商标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将申请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日期,视为申请人向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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