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第十三条规定: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因此,贵公司应当对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主动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否则,存在纳税法律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如果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检查时,很容易发现贵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存在“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税收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