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还款多还的资金会自动转为溢缴款,再次使用信用卡时会优先扣除溢缴款,再扣除信用额度。若要取出也是可以的,但是银行会按照信用卡提现来收取手续费。
若要取出多还的资金,可去银行柜台或ATM机,直接取现。
一、信用卡概述:
信用卡是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长85.60毫米、宽53.98毫米、厚1毫米的塑料卡片,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账日时再行还款。除部分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账户直接扣除资金。
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此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
真正的信用卡,具有以下特点:不鼓励预存现金,先消费后还款,享有免息缴款期,可自主分期还款(有最低还款额),加入VISA,MASTER等国际信用卡组织以便全球通用。
二、发展历程
1915年信用卡起源于美国。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1952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首先发行了银行信用卡。
1959年,美国的美洲银行在加利福尼亚州发行了美洲银行卡。此后,许多银行加入了发卡银行的行列。到了二十世纪六十年代,银行信用卡很快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欢迎,并得到迅速发展,信用卡不仅在美国,而且在英国、日本、加拿大以及欧洲各国也盛行起来。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开始,香港、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开始发行信用卡业务。
2012年2月,银行证实信用卡无密码更安全,若盗刷与银行同担责任。享有25-56天(或20-50天)的免息期按时还款利息分文不收。刷卡消费享有免息期到期还款日前还清账单金额,不会产生费用。取现无免息还款期,从取现当天收取万分之五的日息,银行还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取现手续费。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新规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12月,支付清算协会发了一则《有关单标识外币卡、双币卡政策具体内容》,要求银行停止新发双标识信用卡。所谓“双标卡”,指的是一张信用卡上印有两个发卡机构的标志,比较常见的是银联+VISA或是银联+MasterCard,持卡人在刷卡时,可以选择卡片上的两家发卡机构任意一家的支付通道。
三、央行新规:
2016年4月15日,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引入违约金,并禁止收取超限费。同时,还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等作了相应调整。信用卡提现金额,也从每卡每日2000元提高至1万元。新规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1、取消滞纳金引入违约金
《通知》取消滞纳金,由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协议约定违约金;取消超限费,并规定发卡机构不得对服务费用计收利息。
2、可自定信用卡透支利率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在日利率万分之五的基础上下浮30%。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3、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通知》取消了关于透支消费免息还款期最长期限、最低还款额标准以及附加条件的现行规定,由发卡机构基于商业原则和持卡人需求自主确定。
4、提现金额由2000元提高至1万
《通知》优化了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管理机制,清晰界定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等预借现金业务类型。持卡人通过ATM办理预借现金提取业务的每卡每日累计限额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人民币1万元。允许向本人银行结算账户、本人支付账户办理现金转账、现金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