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区内变更住所需提供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变更决议或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
(5)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属于城镇房屋的,可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房屋规划许可证、建房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等的任意一项;属于市场、工业园区内的房屋或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市场主办单位、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当地政府(或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以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软件开发、管理咨询等不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的,以及以住宅作为住所仅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
除上述第二款以外的其他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城镇房屋的,还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承诺书》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6)未“三证合一”的公司除提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