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最好别做,风险特别巨大。
公司有很多责任,最后要由法定代表人来承担,所以应该遵循一个原则,谁实际控制公司,谁担任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担任,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其立法的目的很显然是只有董事长、执行董事和经理才可能会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而每家公司的情况有所不同,法律不可能规定的那么细致,就赋予公司章程相应的权利,根据公司的情况来做具体规定,但是章程的具体规定不能超越公司法规定的范围。
具体来看风险,比如公司因逃税而构成逃税罪,这就属于单位犯罪,刑法规定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而实践中,很多人都认为法定代表人就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我们正在做的一个涉及逃税的案子,无论是地税稽查局局长还是公安局经侦支队的队长,都认为逃税罪应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虽然我们持有不同的观点,我们认为现实中存在很多挂名的法定代表人,他们都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当我们提出该观点的时候,地税稽查局局长说,还是第一次听说。
也就是说,存在争议,但目前法定代表人为直接负责的主观人员的观点占上风,所以风险特别巨大,建议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