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暂住证不需要房产证,房产证不要随意外借,会有风险。
一、《暂住证》办理:
1、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
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
留住单位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3、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
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4、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二、房产证外借风险:
风险一:被借去抵押贷款
如果他人借用本人的不动产权证去贷款,如果他到期没有还上贷款,银行将有权对抵押物作出处理,或进行拍卖、转让等,以此获得的款项作为偿还借款人所借款目。
风险二: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现在的造假技术很高,借房产证,尤其是借原件的容易在不知情的状况下被调包。
扩展资料
案件:
张某因染上赌博恶习,在2012年前后输光家产,与妻子离婚。为借钱偿还赌债,他将自己价值100余万元的两辆渣土车及一辆轿车抵押给了他人。因为没有钱偿贷,张某萌生了骗钱的念头。
同年10月,张某看到一公厕墙壁上有办假证的电话号码,就电话联系办了一本其租住的机关宿舍1栋3单元305号的《房屋所有权证》,然后用假房产证抵押、以月息三分向朋友段先生借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承诺两个月还清本息。借款后,段先生与张某联系中断。
2014年12月24日,段先生到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牛街庄派出所报案。接报后,办案部门经了解核实认为张某的行为存在诈骗犯罪嫌疑,即对段先生被骗案立案侦查。
案侦工作过程中,办案民警通过开展了大量的摸排查找工作,最终查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四川省攀枝花市一信贷公司上班。2015年3月25日10时许,在攀枝花警方的协助配合下,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
经民警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核实认定:张某向段先生抵押的房产证系伪造。目前,张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已被依法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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