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每年对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检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
扩展资料: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就医,社保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普通居民、大学生分别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就医。
办理转、住院,应当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定点医疗机构(科室)之间转院,由转出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由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办理转院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通过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即时结算。符合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科室)紧急抢救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