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合格证是不能办理质押贷款的。
《担保法》第75条、《物权法》第223条对于可用于质押的权利均通过一一列举的方式进行了界定,除此之外的权利用于质押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而法律规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必须是财产权。是指物权、债权、无形财产权等以财产为内容,可以以金钱估价的权利。
2、必须具有让与性。权利质权为价值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权人得以出质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其标的应有变价的可能,须具有让与性。
3、必须是适于设质的权利。
4、必须是法定的权利凭证。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用于出质的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质。
汽车合格证仅仅是汽车生产厂家随车配发的唯一证明整车合格的法定文件(格式化证明),既不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也没有变价的可能,更不属于法定的可以出质的权利种类,因此汽车合格证不能成为质押权的标的。如果经销商到期不能如期偿还贷款,则银行既不能将汽车合格证变现抵债,也不能对汽车合格证所对应的汽车进行处置。所以,尽管汽车经销商与授信银行订立了汽车合格证质押合同,并将汽车合格证交付给银行,该质押行为也属无效。况且,用汽车合格证进行质押,也明显违反了《合同法》第136条之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从合同义务的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车辆后,由于没有合格证而无法及时办理车辆登记和保险手续,严重侵犯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