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向就业”招生是为了帮助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工作环境比较艰苦的行业培养人才,保证他们得到一定数量的毕业生而制定的一项政策。普通高校可以把招生来源地区和毕业生就业适当结合起来,按国家招生计划的一定比例列入“定向就业”招生计划。考生自愿填报有关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志愿并按有关政策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
目前,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考生须在入学注册前与高校及定向就业单位签订有关定向就业协议,高校对无故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可取消其录取资格。
定向就业招生以个人定向志愿为准,考生不再与定向单位联系,不再与定向单位签订协议,考生填报的定向志愿即视为愿意到定向单位就业,定向单位只与委托培养高校签订协议即可。定向志愿只能填涂在相应批次的第一志愿。
大部分定向生可免交学杂费,并根据学习和表现情况享受定向奖学金。学习成绩优异的,经定向单位同意也可以研究生。定向生毕业后必须到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含见习期一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拒绝去定向地区或定向单位工作的,须退还所得人全部奖学金,补交学杂费,并向学校缴纳部分增减费。如学生原定向单位或地区因情况变化不再需要,将由分配部门按非定向国家任务招生安排就业。
高校安排定向就业招生计划之前,应按有关规定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用人需求协议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备案。要求高校对定向就业招生的宣传工作做到详细、明确,对定向生的就业去向、奖学金设置、定向就业协议签订等有关要求应通过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
录取时,要求各有关省级招办对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须安排在非定向就业招生同一批次,同时向有关高等学校投档。若高等学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级招办补充投档,高等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如生源仍不充足,应就地转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生是我国招生计划和毕业生分配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它对鼓励高等学校挖掘潜力,培养更多的人才、更好地满足社会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要,起了积极作用。
高等学校委托培养招生一律实行制。委托单位与培养单位之间、委托单位与委托生之间应分别签定委托培养。委托生的培养费用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后到委托单位工作。委托生在学期间和毕业后享受与国家计划内的相同的待遇。
委托培养和国家计划招收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培养费用的来源和毕业分配的办法不同。委托培养培养经费由委托单位提供,毕业之后回委托单位工作;国家计划招收的,其培养经费由国家提供,其中非定向生毕业时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招生单位,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就业制度,而定向生按规定毕业后到定向地区或单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