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9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联合颁布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中的规定:司法机关委托鉴定时,需有《委托鉴定书》,说明鉴定的要求和目的,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被鉴定人及其家庭情况;(二)案件的有关材料;(三)工作单位提供的有关材料;(四)知情人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的有关证言;(五)医疗记录和其他有关检查结果。
这意味着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司法机关手中,鉴定机构对当事人做精神病司法鉴定需要有司法机关的《委托鉴定书》,当事人仅有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