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交警特勤大队开的违法停车通知单怎么处理?

2020-05-03 社会 181阅读
这就是长春的法制环境!!有法不依!!有错不改!!
长春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黄犇乱执法,乱作为。大队长王晓波,作为执法机构的部门领导不懂法,不依法行政。在行政复议中回避适用法律。
2014年十一我去长春旅游,因号牌老化褪色被长春交警当场以故意污损号牌,处于罚款200元扣12分行政处罚。我以号牌褪色是号牌老化造成,并非主观故意为由,提起行政复议。长春市行政复议中心,按照长春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的说法,认为我知道号牌褪色就是故意,作出维持的决定。在我收到决定后,咨询了公安有关部门后,才得知对于号牌老化褪色等,有明确的认定标准,依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第(二)条“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行为予以罚款处罚并记分。”也就是说,上述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当我拿出相关法律依据向长春行政复议中心说明时,长春市行政复议中心给我的答复竟然是,行政复议时不了解有这样的法律。建议诉讼解决。我的家在辽宁,行政诉讼成本太高,根本不可能专程去起诉维权,且胜诉后的收益也可能仅仅就是撤销处罚。相信没有多少人会为了一200元处罚,花费2000元的诉讼成本。作为一名驾驶员不懂得处罚标准说明交警部门普法力度不够。但交警部门最为执法者不懂法,试问又如何执法。行政复议部门,作为维护群众合法利益部门,又不懂法,这又如何公平、公正的判决。
依法行政的关键两点第一是有法可依;第二是执法懂法。现在应该说经管我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但大多数行为是有法可依的。这里我要谈的是执法懂法。当前执法队伍水平良莠不齐。依法治国最重要的就要知法懂法,才能做好执法。试问当执法者不懂法又该如何执法?
这只是一件小事,但是这样的一件小事他代表的却是吉林省的执法队伍水平。希望吉林省能将进一步加强法制体系建设,继续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同时加强执法错误追究制度建设,让不知法者的执法者不敢乱执法。让不懂法的法制部门不要在政府信誉抹黑。
法律依据前面已经谈到了,我反映的问题是长春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黄犇乱执法,乱作为。大队长王晓波,作为执法机构的部门领导不懂法,不依法行政。被乱罚款我认倒霉了,希望纪委领导能够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要让乱作为者受到教育,接受教训,不要在给长春市抹黑了。
以下是投诉记录,目前投诉人已被12345拉黑,无法再投诉了!!!这就是长春的法制环境!!
1、吉林省纪委投诉查询编号:20150611-9626-2008233
2、吉林省软环境办投诉查询码:150611A323
3、长春12345市长热线官网(http://t.cn/8s9nv82)受理编号:201502021000231000 受理编号:201500001073 受理编号:201500000122
4、长春市市长公开电话(查询号201500000373)
2015年7月在案件无人理10个月后终于联系上了长春交警特勤大队大队长王晓波,该大队长承认国家法律规定应当执行,但拒不纠正后的投诉,受理编号:201500010050
5、长春市长信箱受理编号:201410091013501000
6、吉林省公安厅厅长信箱受理编号:20141009-6289-1760436
7、长春市软环境在线(http://t.cn/8k5rwkm)投诉查询码:150320A208
8、长春市软环境在线(查询码:150413A251)
9、吉林省交警总队(http://t.cn/zYazmtH
10、吉林省政法委http://t.cn/RqQnBCe
以下是要求关于长春是否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一)》(公交管〔2013〕128 号)的政务公开申请,得到书面答复是信息不存在!!
11、欢迎登陆“长春交警”网站。http://t.cn/RcNVcd0
12、吉林省公安厅基础信息 受理部门 吉林省公安厅办公室 部门电话 0431-82098251 部门办公地点 长春市新发路806号
投诉电话 0431-82098251 传真号 0431-82098107 邮编 130051 电子邮箱 jlgsfyr@163.com
您好: 您的申请已经提交成功,依申请号码为:YS201502051611220833,请您妥善保存,以便查询依申请回复状态。
13、长春市12345 如何向长春市政府申请政务公开编号:201500000282
声明:你问我答网所有作品(图文、音视频)均由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若您的权利被侵害,请联系fangmu6661024@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