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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在职职工死亡,“职工死亡后,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或直属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金,其标准为:(一)职工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十五个月工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烈士称号的,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为死者生前的七个月工资。” “退休、退职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与在职职工相同。” 因病(含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核定比照《因公死亡供养亲属范围规定》执行。 如果没有额外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就什么也没有了。很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