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辆多次非法转让,发生交通事故,所有车辆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明知属于报废车辆仍然转让,就是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