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
1949年8月17日中国人民解放军占领福州后,经中共中央批准,福建省人民政府于8月24日在福州成立。1950年10月16~22日,召开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告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正式成立。1951年12月15~25日,召开福建省首届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选举,产生福建省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受华东军政委员会直接领导。1954年6月19日起,隶属国务院领导,采取委员制和民主集中制,行政、立法、司法合一,为福建省最高行政机关。其职权:(1)统一领导和监督所辖专署及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2)执行和转发政务院及华东军政委员会的决议、命令,在职权范围内颁发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3)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并经政务院或华东军政委员会批准的决议案;(4)拟定地方性暂时法令、法规,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转政务院批准或备案;(5)废除或修改所辖专署、县、市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大会与上级人民政府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6)审核所辖专署、县、市的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编制全省财政概算或预算、决算,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并报请华东军政委员会审核转报中央核准;(7)提请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任免或批准任免相当于正、副厅长级的行政人员;自行任免或批准任免正、副处长级的行政人员,未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正、副县长和正、副区长,以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相当于正、副科长级的行政人员。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1955年2月6~12日,在福州召开福建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遵照全国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议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5年2月14日改称福建省人民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采取委员制,受国务院直接领导,其职权:(1)领导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的工作;(2)根据法律、法令、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议、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3)主持省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大会议,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4)停止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改变或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5)负责编制和执行全省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预算;(6)管理税收、市场、交通、公共事业、地方国营工商业,领导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7)领导农业、手工业生产和互助合作事业;(8)管理文化、教育、卫生、优抚、救济、社会福利和兵役工作;(9)根据法律,保护公共财产,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帮助本省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事业;(10)依照规定,自行任免省人委的参事和各委员会委员、省人委办公厅正副主任、专员公署副专员、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属高等院校正副校长和正副院长、省属各专业银行正副行长,以及相当于正副处长和科长级的人员。
1966年5月,中共中央发出五一六通知,福建省内“文化大革命”开始。“文化大革命”浪潮由学校推向社会,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遭到冲击,并陷于瘫痪。1967年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以及福建省军区奉命介入地方,实行“三支两军”(支左、支工、支农、军管、军训)。同年5月11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在福州成立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接管并取代中共福建省委员会和福建省人民委员会的工作,但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并未免除,直至1968年8月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省长、副省长等领导人的职务才被免去。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
1968年8月14日,在福建省未能召开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情况下,经中共中央批准成立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由军队代表、地方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三者结合组成,党政合一,行政、立法、司法统管,实行“一元化”领导。
1971年3月,中共福建省委恢复工作,党政分开,福建省革委会为福建省行政机关。福建省革委会由委员147人组成。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随之结束。
1975年1月,全国四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了修改,根据修改的《宪法》规定,福建省革命委员会成为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6年10月,中共中央粉碎江青集团后,福建省革命委员会仍与中共福建省委合署办公,由省委第一书记廖志高兼任省革委会主任。
福建省革命委员会的职权:(1)保证法律和法令的执行;(2)执行国务院的决议和命令;(3)领导全省地方的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4)管理全省的行政工作,按规定权限发布行政决议和命令;(5)负责审查和批准地方的国民经济计划、预算和决算;(6)维护革命秩序,保障公民权利;(7)根据法律规定任免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79年12月23日,按照全国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召开福建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会议选举省长、副省长,设立福建省人民政府,撤销福建省革命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