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居民大病医疗救助;
(1)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并重未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的人员;(2)城市低保对象中患指定病重已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对象的医疗保险或其他商业保险,经几种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仍过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2、办事程序;(1)需医后救助的,申请人(救助对纯饥碧象)向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社区居委会进行调查呵初审,经社区居委会评议小组评议同意后,如实填写《城市医疗救助申请表》、《城市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在社区居委会公示7天,对群众无异议符合条件的对象,报街道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审核,街道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经评议委员会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救助对象所在的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是7天。(4)审批。区民政局对街道上做举报的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对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进行入户抽查,抽查后由区民政局长办公会集体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在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3、所提交的材料目录;(1)、个人申请书;(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农村五保供养证》复印件;(3)、救助对肢哗象居民身份证、户口复印件;(4)、医疗诊断书、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病历、收费明细清单;(5)、城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商业保险赔付金证明材料;(6)、所在单位报销、补助医疗费的证明材料;(7)、有关部门、社会自主、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8)、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办事时限;出院以后3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