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上诉期间要带手铐脚链。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中规定:
第十七条 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
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人犯,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条 看守所使用的械具为手铐、脚镣、警绳。
警绳只能在追捕人犯或者对死刑犯执行死刑的时候使用。
使用手铐、脚镣的时间,除死刑犯外,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天。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使用时间的,须经主管公安局、处长批准。
人犯在戴手铐、脚镣期间,看守干警应当加强教育,在危险行为清除时,应当立即解除。
手铐、脚镣的制式规格和使用程序必须严格遵守规定。
《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第四条 给人犯戴械具时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人犯。严格禁止给人犯戴双铐、背铐、双镣。
第五条 戴手铐、脚镣的时间不得超过15天(已判处死刑的除外)。特殊情况下,经主管公安处、局长批准,戴械具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看守所干警要加强对戴械具的人犯的教育,在其危险性消除时,应当立即解除械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