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问题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依据是劳动法31条
这个条款是一个过时的条款,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已经被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所取代。对于劳动合同问题,现在基本不必再看劳动法
2.然后公司拿这条压我要扣一个月工资,请问这个是否合法
即使是劳动法31天原文也只说了要提前30天通知而没有说要赔偿,你可以问问你们单位从这个条款中那段描述看到法律规定要扣一个月工资。很显然,你们单位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
3.在签合同的时候合同上也并没有这一条,是我辞职之后才加上去的
不管合同上面有没有这一条也不管是不是辞职后加上的,总之按照法律规定单位是无权扣押员工工资的
关于辞职问题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劳动合同法37条
法律从没说过不按规定辞职就得扣工资,相反倒是说了辞职之后单位不支付工资的后果: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是劳动合同法85条
就本案而言,单位的主张是于法无据的,和单位协商不下的情况下注意及时提起劳动仲裁解决即可。如果和单位协商,可以考虑拿上劳动合同法37条和85条去和单位理论,给他们上上法制教育课
希望对你有帮助吧,祝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