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上述四种管辖权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2022-04-11 国际 995阅读

属地管辖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或事物的存在地等作为管辖权的连接因素而形成的原则。

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管辖的连接因素而行使管辖权的原则。

保护性管辖是指国籍国对其国籍公民在国外实施保护,是一种属人原则。

普遍管辖主要是各国只要不干涉他国主权下对贩毒、海盗之类行为所采取的打击措施都算普遍管辖。

扩展资料:

管辖权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在规定和实施其权利和义务以及在管理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等方面的法律权力。国际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准确划分国家间对某些问题的管辖权,从而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平等。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SubjectMatter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一般来说,管辖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属人管辖权。这是指各国对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实行管辖的权利。

  2. 属地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领域内的一切人(除享有外交豁免者外)、物和发生的事件具有的管辖权。

  3. 保护性管辖权。这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的国家和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

  4. 普遍性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国家对于国际犯罪,无论犯罪人的国籍如何,也无论他在何处犯罪均有权实行管辖。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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