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是可以的。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5年第158号 第三十六条 在一个结算期内职工和退休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院等级和费用数额采取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以下比例分担: (一)在三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支付15%;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二)在二级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87%,职工支付13%;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2%,职工支付8%;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三)在一级医院以及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1。
起付标准至3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0%,职工支付10%; 2。超过3万元至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5%,职工支付5%; 3。超过4万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97%,职工支付3%。 住院费用按政策规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住院须向参保所在社保机构医保科提出申请。
住院报销比例:全部住院费用减去起报线金额和自费部分,统筹支付80%,个人自付20%。 (绵府发[1998]172号) 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依次降低100元。
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可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主要由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在职职工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90%(个人自付10%)。参保人员全年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5000元。
绵府办发〔2004〕64号 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封顶线全年累计由原来的25,000元调整为30,000元。 城镇劳动者个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1、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劳动者个人,均可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个人每年以上年市本级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9%的缴费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当年医疗保险费应在一季度内一次性缴清。 3、个人参保并缴清当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后,社保机构以上年市本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45岁以下按3%,45岁以上和退休人员按4%的比例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个人帐户资金属个人所有,当年个人帐户余额可结转下年使用。参保者因故中断缴费,暂停其基本医疗费用报销。异地转移或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退还。 4、医疗保险待遇。门诊医疗。个人帐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首次参保缴费后即可使用。住院医疗。首次缴费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医疗报销。
参保者因病确需住院,在不中断缴费的前提下,还应先缴清当年医疗保险费,方能办理入院手续。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报销范围)实行单次住院结算。每次住院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一级和未定级医院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比在职人员依次降低100元。
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限额以下,报销比例为在职人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90%(个人自付10%)。参保者住院治疗时,须持市社保中心定点医院出具的入院证、本人医疗卡和身份证,到市社保中心办理住院手续。参保者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门诊、住院医疗报销按首次参保对待。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参保者,累积缴纳医疗保险费满20年以上,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同时享受退休医疗保险待遇。 6、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可按上年市本级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缴足20年的医疗保险费,退休后享受相应待遇。
7、参保者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由市社保中心根据其情节轻重,处以违规费用3-5倍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冻结个人帐户或取消参保资格。 绵阳参保职工门诊、住院、转院程序及医疗费用结算规定 1、参保职工门诊可到市本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购药,非处方药(符合基本医疗用药目录的治疗药品)可直接到市本级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凭本人医疗保险磁卡结算费用,当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一律自付。
凡参保职工患有基本医疗保险中特定门诊慢性病、重症疾病的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按《绵社保发[1999]23号》、《绵府办发[2004]64号》 规定执行。 2、参保职工住院。凭市本级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入院证、用人单位证明、本人医疗保险磁卡(三证齐全),由定点住院医疗机构医保办(也可本人)统一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入院手续(办理住院手续时限从住院当日起1~3天内、节假日可延长到上班的第一天办理)。
费用结算一律实行微机结帐,自费和按政策规定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院直接收取,由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和个人帐户资金冲抵自付部分的费用由医院和市社保中心定期结算。 3、企业、大专院校参保职工患病,该单位内设有定点医院(医务所)的可由本单位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医疗费用按上述第1、2条办理。
4、参保职工患病确需转外地医院,须由市本级二等甲级以上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经市社保中心审核批准,病人方可转院治疗。住院期间医疗费用先由病人垫付,患者出院后凭转院审核批准手续,入,出院证,专用收据,专用附处方,明细记帐清单(计算机打印的费用结算项目清单)等资料,由患者单位社保经办人填写《绵阳市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拨付审批表》报社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无附处方、无明细项目记帐清单的项目费用不予报销。 5、参保职工因异地安置或因公异地出差患急症住市本级定点医院以外的公立医院的,参保患者或亲属应及时电告单位并报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时由职工单位出具患者异地住院证明与住院费用资料一同报市社保中心,费用报销按上述第4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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