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规定,行政区划代码由民政部门确定、发布。该标准对我国县以上行政区划的代码做了规定,用六位阿拉伯数字分层次代表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区、自治州、盟及国家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的汇总码)。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辖市;21-50表示地区(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县(市辖区、县级市、旗)。01-18表示市辖区或地区(自治州、盟)辖县级市;21-80表示县(旗);81-99表示省直辖县级市。
第七至九位表示乡、镇(街道办事处)
为了更详细地反映乡镇以下区划情况,国家统计局补充了三位表示居委会、村委会的代码。
扩展资料:
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1、为统一、规范地编制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满足建立统计上使用的全国行政区划代码库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则。
2、行政区划编码应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备用号。
3、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共有12位数字,分为三段。代码的第一段为6位数字,表示县及县以上的行政区划;第二段为3位数字,表示街道、镇和乡;第三段为3位数字,表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行政区划编码中的地址名称应采用民政部门认可的正式名称,书写不得使用繁体字,简化字应按国家颁布的简化字总表的规定书写。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统计上使用的县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区划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