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法律责任是要付一部分的,但只是很小的一部分。但往往因为明星的群众基础和影响力,使得人们的关注点都被眼前的广告所吸引,而忽视了产品本身。劣质产品如何能够上市销售的呢?还能到处投广告?从产品研发到上市销售,这前前后后得经过多少道手续,得多少人审批签字?这些才是要付主要责任的。
不同类型(范畴)的代言人自有其不同的职能与要求,具体到企业品牌塑造层面,我们的营销及广告,人员所必需通晓的就是品牌代言人了。品牌代言人的职能包括各种媒介宣传,传播品牌信息,扩大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等,参与公关及促销,与受众近距离的信息沟通,并促成购买行为的发生,建树品牌美誉与忠诚。
所以,代言前艺人经纪公司会对品牌进行全方位考察(按理说是必须有这样的操作,不排除部分小流量艺人对此项条件更为宽泛)。如果要归属明星和代言企业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按照《广告法》中的广告合同来说,明星应该是代理人的身份。那么,产品出了问题,明星就应该承担责任。
作为产品的代言人,既要履行代理合同中的约束,同时也要履行代理事项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受《广告法》的约束。明星在受代理合同约束的同时,其代理的事项必须受到强制性法规的约束,《广告法》要求广告要真实、适度,那么代理人就应该按要求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