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薯升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1]
上述导游人员的概念包含了三层含义:
第一,特定的程序。在中国担任导游工作的人员,是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导游证的人员,这与日常生活中人们俗称的“导游”不同。
第二,特定的委托。导游人员是接受旅行社委派而从事导游业务的人员,接受旅行社委派从事导游业务是导游人员概滑手乎念的特征。
第三,特定的工作。导游人员的工作范围,主要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向导”,一般是指为他人引路、带信悉路;“讲解”,是指为旅游者解说、指点风景名胜;“相关旅游服务”,一般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各种旅游证件、代购交通票据、安排旅游住宿、旅程、就餐等与旅行游览有关的各种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