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不能录取:器质性心脏血管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心肌病,频发性期前收缩,心电图不正常。血压超过18.66/12KPa(140/90毫米汞柱),低于11.46/7.46KPa(86/56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21.33KPa(160毫米汞柱)低于10.66KPa(80毫米汞柱),舒张压超过12KPa(90毫米汞柱)低于6.6KPa(50毫米汞柱)。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均不能录取: 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支气管扩张病。幼年时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上高中后仍复发者。肝大、质中等硬度以上;肝、脾同时触及,肝在肋下2脾在肋下1公分以内,肝功能不正常;肝在肋下超过2公分,肝生理性下垂除外;单纯脾大超过1公分脾功能亢进;单纯脾大3公分以上。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各种结缔组织疾病(胶原疾病)。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考生高于9%克,女性考生高于8%克可录取)。慢性肾炎,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或虽已治愈两年,但尿蛋白阳性,尿镜检不正常。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麻风病患者(结核样型麻风病,经专科医生检查已治愈者除外)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除上述各项外,有影响健康和学习的地方病,能否录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专业要求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