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帐。
(一)结帐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
(二)结帐时,应当结出每个帐户的期末余额。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
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
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12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
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年度终了结帐时,所有总帐帐户都应当
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三)年度终了,要把各帐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
”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帐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
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