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布者:张广存
执行阶段能否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时间:2012-02-1522:58:2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案情简介】 一、山重水复疑无路。1998年12月18日,佛山市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下称“信用社”)与A公司、B集团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先后约定由A公司向原告借款200万元、200万元、180万元、200万元、共780万元,均由B集团作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A公司向信用社清还借款本息、违约金、抵押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后,信用社提供了借款给A公司。 后因A公司未偿还借款,被信用社诉至法院。法院判决A公司归还借款本金780万元及计至2008年5月20日利息8197772.26元,自2008年5月21日始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予信用社。B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律师调查发现A公司,B集团及其旗下各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顿时陷入僵局。二、柳暗花明又一村。经调查发现,A公司及其他五家公司既是B集团的子公司,又是B集团的股东。且B集团自成立时就没有独立的注册资本,其注册资本是由旗下子公司注册资本汇总计入,因而其所有股东均存在虚假出资的行为。另,B集团的股东中,部分企业是张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部分企业是邝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而这些企业均被注销、吊销或歇业。 根据上述调查发现,信用社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张某、邝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2010年7月14日,法院举行执行听证会,其中张某缺席听证,邝某的律师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