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里面知识产权状况分析怎么写
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初探摘要21世纪,人类进入了知识与信息主导的时代,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受到法学界的关注,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难以应对不断升级的犯罪新形式、新问题,本文即对已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状况进行简析,并结合现实情况,表明观点,以期得出有益之建议。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立法完善“知识产权”一词源于18世纪的德国,20世纪后成为广泛使用的法律概念之一。在知识经济大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然成为衡量一国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特别是对其进行刑法保护有着特殊的意义,从国际趋势来看,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成为不可忽视的话题。一、必要性探讨知识产权作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结合,因其特殊的存在形态,极易复制或非法使用,侵权结果易达成且成本低廉①,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侵权行为呈增加趋势;知识产权虽是一种私权,但当侵权达到一定程度时,结果可能关涉集体甚至国家的、社会的利益,刑法自始具有强烈的社会保护功能,对犯罪的惩治有不可替代的效能,为了达到良好的治理效果,刑法的介入则成为必然。②二、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进程与现状我国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经历了以下过程:1.1979年《刑法》在知识产权犯罪方面保护范围仅限于“工商企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1985年4月《专利法》第36条规定了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规定对非法窃取重要技术秘密的行为以盗窃罪追究。5.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在《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中列举了侵犯著作权的刑事责任;6.1997年新《刑法》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单列一节,规定了对“假冒专利”行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情节严重”行为、“以营利为目的严重侵犯著作权”和“销售侵权复制品”行为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处以最高“七年”并可“单处或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③。7.2004年两高联合公布《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已有法律中相关词语的具体涵义、涉及范围作了规定,并对数罪并罚和共犯的情形进行了规定,极大增强了已有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化推进一步。三、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不利的宏观分析总体,我国对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尚处不发达阶段,其中存在一些阻碍保护力度及实现程度的问题,宏观上讲:(一)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决择一般,发达国家为了通过“合法垄断权”获得最大利润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发展中国家为了促进民族产业的发展,摆脱国际贸易中对发达国家的技术依赖,普遍主张“弱保护”④。而我国政府至今没有一以贯之的态度来支撑知识产权刑法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直接影响了相关制度建设与执行力度的稳定性。(二)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行政权立场知识产权保护呼吁良好的法治环境,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为题中之义,应起到推进作用,而不可基于利益或所谓“效率”,动辄以罚款或强制调解解决,使案件根本无法进入司法程序,这种行政态度直接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等束缚。(三)“入罪”标准过高刑法典中对于知识产权犯罪定罪标准过高,并且存在大量“应知”“明知”“严重”等模糊性规定,实践中难以操作和举证,这样规定符合刑法自身的谦抑性要求,却忽视了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迫切性与全面性。四、微观探究与建议以下我们将从微观方面,对我国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加以分析,并适时提出相关建议:(一)在侵犯知识产权罪的构成中新《刑法》21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罪须“以营利为目的”,但现实中很多侵权行为仅仅为了增加知名度或进行职务评级等,且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直接关涉其社会危害性,我国对此要件限定的必要性值得商榷。(二)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著作权方面:我国对于数字化的新的著作权形式尚无具体法律法规予以保护,有必要加速对此的立法研究;此外,对于著作人身权,我国仅有第217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简单规定,显然应在今后加强规定和保护。专利权方面:新《刑法》仅在216条规定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给以处罚,两高《解释》中虽列举了四项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种列举有必要在以后的立法中加以扩充。商业秘密方面:新《刑法》219条中“明知”“应知”概念过于模糊,直接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困难,胜诉率低,甚至由于无法取证而被拒之于刑法保护之外。(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网络讯息的新时代,互联网极大丰富和促进了交流与沟通,但是由于其无形性与虚拟性⑤,盗版、走私知识产权成果等犯罪形式,使人们防不胜防,单纯的民事、行政手段已不适宜,网络时代知产权呼吁刑法的保护。(四)刑罚方式改革方面我国现行刑法典对于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了自由刑与罚金制,并以自由刑为主。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罚金刑为代表的财产类刑罚作为应对知识产权犯罪已被普遍应用,而且施之以资格的剥夺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可,我国不仅需要强化刑罚关于财产刑的适用力度,且不妨引入资格刑,彻底剥夺其再犯的机会,以起到警示的作用。五、结语随着知识产权犯罪手法的日益升级、影响日益加剧,民事、行政的手段固然不可或缺,但一如某德国学者的观点:刑法的防线作用日益显现出其强有力性,我国经济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大背景下正在进行跨阶式发展,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已经成为焦点,两者需要相互推进,共同解决前进中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