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填写要求
1、所有年度考核登记表都用16K纸张打印,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用钢笔(碳素水)填写,一式一份。不得用签字笔(包括用碳素水的签字笔)、圆珠笔、铅笔填写。
2、表中“**年度”填“20xx”,“单位”要填全称(不需盖章)。个人总结要简明扼要,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空话套话连篇,几张纸都写不下;二是寥寥数行,几十个字。
3、“单位评鉴意见”栏:由单位考核小组签署意见及等次意见,等次一般签“同意为**等次”,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乡镇的盖党委章,县直的盖行政章。乡镇党委书记的评鉴意见由乡镇长签。县直各单位一把手的评鉴意见由党组书记、党委书记签。
4、“审核机关意见”栏:乡镇和县直部门主要领导签。
5、“被考核人意见”栏:由被考核人签署是否同意单位考核意见和结果的意见,一般填“同意”,并签署本人姓名和日期。
6、“组织人事部门备案意见”栏和“备注”栏:由组织人事部门填写。
二、《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表》
本表由各单位统一填报,一式三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测评结果汇总表》需同时报县委组织部。
三、其它事项及有关政策规定
1、工商、国税、地税、药监、质量技术监督垂直管理系统年度考核审核备案问题按照苏人通〔2000〕2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领导干部((((含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年度考核结果,经上一级垂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与主管部门考核结果,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报上一级垂直主管部门备案等。
2、借用人员在原单位考核,县纪委派驻在县直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组长)在纪委考核,不在本单位考核。2009年12月31日在哪个单位工作的人员就在哪个单位考核,但考核结果要按规定执行。
3、乡镇和县直单位科级干部不需填考核结果汇总表。
4、离岗退养人员不填写年度考核表。
5、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不确定等次。
6、调任和转任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其调任、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调任和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7、挂职锻炼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在挂职单位工作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挂职锻炼结束的当年由挂职的单位提供有关情况,原单位进行考核。
8、军队转业干部,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考核,其转业的情况,可参阅干部转业时的鉴定,无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9、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由原工作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考核。
10、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11、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定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12、受警告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其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13、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办理。
14、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接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