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凭当事人的社保卡办理相关就诊手续,但是不能使用其中医保卡的报销功能;
2、在当事人是符合当地的计生政策而终止妊娠,并且已经取得当地计生部门的审批意见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具体咨询妇女主任等明确);
3、在当事人符合上述“2”的条件,并且参保过生育保险,符合生育保险的报销条件的,还可以报销相应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