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根据《市地税局转发(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规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收率,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2%、4%、6%。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
(1)中心城区(含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等7个中心城区 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7%、9%。
(2)其他远城区(含东西湖、汉南、蔡甸、新洲、黄陂、江夏区)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开发产品三种划分,分别调整为5%、6%、8%。
(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的核定征收率比照上述“三率”执行。
三、单纯转让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10%。
四、目前对武汉市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其他商品房(含别墅及高级公寓)预征土地增值税率由2%调整为1%。
五、对武汉市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预征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3%调整为1%。
六、2014年第7号调整公告: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普通住宅按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开发产品的预征率,按原规定执行。
七、建造工业园区内的工业厂房车间,按当地普通住宅预征率标准执行。
八、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对建造的政府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建造的限套型、限房价、限销售对象等“双限”、“三限”房屋,暂停预征土地增值税。